行政起诉状——魏星诉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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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魏星法定代理人关于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  原告方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询问传票,原告方认为,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意见来看,本案事实仅仅靠询问谈话程序是远远不够的,为了查明事实,本案应当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,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之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公开举证、质证、辩论。合议庭根据举证、质证、辩论结果,依法作出最终裁定或判决。为此,原告方要求贵院依法组织开庭并公开审理本案。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:
一、本案不是重复起诉。
根据被告方答辩意见,被告方认为,原告方本次起诉与本院(2021)鄂0111行初170号行政案件构成重复起诉。被告方为此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是本院(2021)鄂011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书。
原告方认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,认定原告当事人为重复起诉的事实依据,是原告当事人的行政起诉状,而不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。为此,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《本院(2021)鄂0111行初170号行政案件的原告行政起诉状》、《本案(2022)鄂0111行初26号原告行政起诉状》(见原告庭审证据目录第9、10号证据)。请合议庭组织开庭,对原告、被告的上述证据进行举证、质证与辩论。
二、被告所作《关于魏崇敏投诉有关问题的回复》(以下简称《回复》)具有行政可诉性。
根据被告方答辩意见,被告方认为,《回复》不具有行政可诉性。
原告方认为,被告所作《回复》具有行政可诉性。
原告方为此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共十份(见《原告庭审证据目录》)。
原告方要求贵院按照法定程序规定,依法组织公开开庭审理,对原告、被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与意见进行举证、质证、辩论。以上意见请予参考与采纳。
此致
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本案合议庭
原告魏星法定代理人魏崇敏
                    2022年3月21日
附:
1、原告庭审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十份;
2、本意见副本一份。
2022/3/30 19:37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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